说明:国务院令第 393 号是《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》;电力建设专用为国家发改委令第 28 号《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办法》,以下按此全文逐条对照生成建设单位对勘察、设计、施工、监理、总承包等参建单位的合规性管理责任清单,可直接用于制度、检查表、责任书。
本清单对照国家发改委令第28号《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办法》全文条款,覆盖勘察、设计、施工、监理、总承包、检测、试验、设备供应全部参建单位,明确:条款依据、责任内容、履职事项、合规闭环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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办法条款 |
条款原文要点 |
建设单位对参建单位责任内容 |
履职形式 / 具体事项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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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四条 |
各参建单位必须守法、建体系、担责任 |
督促所有参建单位建立安全保证/监督体系、责任制、规章制度 |
1. 审查体系文件、责任制文件 2. 纳入合同、定期检查、考核挂钩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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办法条款 |
条款原文要点 |
建设单位对参建单位责任内容 |
履职形式/具体事项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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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六条第一款 |
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组织和管理机制,负责安全生产组织、协调、监督 |
统一组织、协调、监督各参建单位安全工作 |
1. 成立项目安委会/安全管理机构 2. 明确各方安全职责界面 3. 定期召开安全协调会议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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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六条第二款 |
建立健全监督检查和隐患排查治理机制,实施全过程安全管理 |
全过程监督、检查、隐患闭环 |
1. 制定检查计划,开展日常/专项/综合检查 2. 建立隐患台账,挂牌督办、验收销号 3. 全过程监督施工、监理履职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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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六条第三款 |
建立健全应急响应和事故处置机制,实施应急抢险和救援 |
统一指挥应急、抢险、事故处置 |
1. 建立应急响应与事故报告流程 2. 事故立即组织救援、控制事态 3. 不得迟报、漏报、瞒报、谎报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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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六条第四款 |
建立项目应急体系,编制综合预案,组织专项预案、落实资源、演练、联动 |
统筹应急体系、预案、演练、联动 |
1. 编制项目综合应急预案 2. 督促参建单位编制专项预案 3. 落实应急队伍、物资、装备 4. 定期联合演练、与政府联动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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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六条第五款 |
及时协调解决影响安全生产的重大问题 |
牵头协调解决安全重大问题 |
1. 协调交叉作业、多单位接口 2. 协调安全投入、工期、方案分歧 3. 协调重大隐患治理、停工复工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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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六条最后一段 |
总承包按合同履责;建设单位监督总承包履行 |
监督总承包统一管理分包,严禁以包代管 |
1. 合同明确总承包安全职责 2. 监督总承包对分包统一管控、考核 3. 检查总承包安全机构、人员、方案落实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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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七条第一款 |
发包给相应资质单位;禁止主体/关键性工作分包 |
审查勘察、设计、施工、监理、试验检测单位资质,杜绝无资质、超资质、挂靠 |
1. 招标审查资质、安全生产许可证 2. 核查人员资格、业绩、信用 3. 禁止转包、违法分包、挂靠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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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七条第二款 |
招标文件明确资质、安全条件、安全费用、保障措施 |
在招标文件中设置安全准入条件,明确安全要求 |
1. 设安全资质门槛、安全业绩要求 2. 明确安全费用不竞价、专款专用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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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七条第三款 |
审查投标单位主要负责人、项目负责人、专职安全员资格 |
审核投标单位“三类人员”安全考核合格证 |
1. 核查证书有效性、人证合一 2. 进场核验在岗履职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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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七条第四款 |
签订安全管理协议,明确各方安全责任 |
与所有参建单位签专项安全协议,不得仅在商务合同约定 |
1. 不与商务合同混写,单独签安全协议,明确责任、费用、应急、考核 2. 交叉作业明确协同责任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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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八条 |
概算单列安全费用、不竞价、及时足额支付 |
保障安全投入、监督专款专用 |
1. 单独计列、不竞价 2. 按进度支付、核查使用台账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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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九条 |
向参建单位提供地下管线、气象、水文、地质、毗邻建构筑物资料 |
向参建单位提供真实完整资料并交底 |
1. 移交资料、签字确认 2. 组织专项安全交底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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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条 |
组织防灾减灾、地质灾害评估;审查营地选址、排查隐患 |
统筹地质灾害防控、营地风险评估 |
1. 建立自然灾害预警应急机制 2. 评估地质灾害、审查营地选址 3. 排查营地 / 现场隐患并落实措施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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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一条 |
不得压缩工期;确需调整须安全论证 |
严禁强令赶工,工期调整必须评估 |
1. 执行定额工期、合同工期 2. 调整工期必须论证并落实安全措施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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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二条 |
严禁以包代管、分包纳入统一管理 |
分包管控、统一监督、禁止转包违法分包 |
1. 审查分包资质、签订分包安全协议 2. 纳入统一管理、统一检查、统一考核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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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三条 |
开工15日内安全施工措施备案 |
组织备案、报送资料 |
1. 收集安全措施、方案、组织架构、预案等 2. 向能源局派出机构报备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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办法条款 |
条款原文要点 |
建设单位对勘察设计单位责任内容 |
履职形式/具体事项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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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四条 |
勘察设计文件真实、准确、完整,满足施工安全 |
督促勘察设计单位提供合规文件 |
1. 审查勘察报告、设计文件完整性 2. 确认文件满足施工安全要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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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五条 |
勘察单位落实安全技术措施,保护人员与周边设施 |
督促勘察作业安全、保护管线/建构筑物 |
1. 审查勘察方案、安全措施 2. 现场检查防护、监护、警示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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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六条 |
地质灾害风险需提出专项防治方案 |
督促勘察单位评估地质灾害、提出措施 |
1. 审查地质灾害评估报告 2. 督促落实灾害防范措施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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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七条 |
设计阶段开展安全风险分析、地质灾害分析、提防护措施 |
督促设计单位进行安全风险评价 |
1. 审查设计安全专篇(风险评价、安全措施等),确认安全防护措施完备 2. 优化选址选线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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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八条 |
新技术、新工艺等须提出安全措施并论证 |
督促设计单位提出安全建议、组织论证 |
1. 审查“五新”等安全措施 2. 组织专题论证并报备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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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九条 |
设计安全交底、注明安全重点部位、不满足安全要求的设计及时变更 |
组织设计安全交底、管控设计变更 |
1. 开工前组织安全技术交底并签字 2. 重大变更安全评估、审批 3. 督促设计及时处置施工安全问题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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