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、《安全生产法》第四十三条要求危险作业需安排专人现场管理,落实规程和安全措施;
2、《危险化学品企业特殊作业安全规范》(GB 30871-2022)明确监护人需有生产实践经验、经专项培训合格、持标识上岗,同时规定了6项通用职责,包括核查作业票、确认人员资质与防护装备、监督作业过程、异常时中止作业、不得擅自离岗等。
3、任职要求:需具备责任心与实践经验,熟悉工艺流程、物料特性、作业环境,掌握防火防爆、防中毒、急救、应急联络等知识,清楚作业内容与方案,能识别风险、果断处置、实施救援。
4、履职权利:出现作业内容/环境/条件变化、作业与方案偏离、违章可能致人身伤害、发现重大隐患、事故状态下,有权停止作业并上报。
5、常见履职误区:需避免“旁观式监护”、不清楚作业风险、不会使用应急器材、不熟悉作业人员、无视隐患、擅自离岗等问题;履职需覆盖作业前(核票证、查措施、确认人员)、作业中(监督违章、排查隐患、应急处突)、作业后(清场、查遗留火种、签字确认)全流程。